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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2016-03-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

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3月18日财税〔20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是指“《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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